摘要:卡若遗址早期晚段的房屋可分为半地穴式、地面式以及具有祭祀功能的大房子三种。虽然这些房屋在建筑技术和内部设施上存在显著差异,但它们内部出土遗物所反映出的财富差距却相对有限。这一现象表明,卡若社会已经出现了等级分化,但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此外,卡若先民通过实体建筑来团结社会群体、凝聚财富的结群策略,与后世藏族家屋制度表现出一定程度相似性,这为探讨青藏高原古代社会组织形态的演进提供了重要线索。
关键词:昌都卡若;西藏;文明起源;家屋
卡若遗址位于西藏昌都市东南的卡若村,是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1978年至1979年,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对该遗址进行发掘,发现了大量房屋、陶器、打制石器、细石器和磨制石器等遗迹遗物,引起学界广泛关注。作为西藏腹地保存最完整的新石器时代聚落,卡若遗址的发掘为复原青藏高原新石器时代社会提供了实物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曾参与发掘的童恩正先生指出,该遗址“所提供的丰富资料,不但预示着西藏高原上考古发掘的广阔前途,而且也为研究西藏地区古文明的起源,提供了新的证据”。[1]
迄今学界对卡若遗址的研究,主要聚焦于遗址的年代分期,[2]文化交流,[1]经济文化类型演变,[3]建筑技术复原皿[4]等方面。学者们普遍注意到,卡若遗址与黄河上游的马家窑至齐家文化年代大体相当,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河湼地区诸文化的影响。例如,卡若早期半地穴式房屋的建造技术,同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十分相似;部分打制石器和磨制石器的形制和制作技法与黄河上游的传统相似;彩陶制作和修补技术与半山-马厂类型相似。而原本为华北地区传统作物的粟米,也出现在卡若遗址,应是一种长途交换或者技术传播的结果。[1]
关于卡若遗址的社会组织形态,除发掘者曾将其定性为平等的氏族公社外,[5]此后数十年内,鲜有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应当注意的是,在卡若文化时期,黄河流域诸文化已经开始出现贫富分化、阶级分层等社会复杂化现象。而卡若遗址内部也发现了与河湼地区类似的骨牌饰、海贝、玉锛、项珠等高等级物品。[6]既然如此,深受黄河流域文化影响的卡若人,其社会结构是否也开始向复杂化迈进?其社会组织的具体形态又为何?下文尝试从房屋层面切入,探讨卡若遗址的相关问题,以求抛砖引玉。
一、以房屋为基础的社会单位
卡若遗址发现了大量属于新石器时代的房屋遗存。原报告根据出土器物的演变规律,以及房屋的叠压打破关系,将这些遗迹分为早、晚两期,并将早期细分为前、后两个阶段。[5]此外,报告还提供了各时期的碳十四测年数据。经过树轮校正后,早期前段年代约为距今5555±125年,早期后段年代约为距今4750±145年,晚期年代约为距今4315±135年。[5]
在上述三个时期中,共发现28座分布密集、叠压打破关系频繁的房址,显示出一种稳定和连续的定居生活。各层房屋的数量差异也较大,其中,早期前段8座,早期后段17座,晚期3座。
一般来说,在一个强调集体所有制的早期村落中,房屋往往会在灶址、面积以及内部器物等方面表现出相应特征。例如,在仰韶时代早期的姜寨聚落中,较大的房屋中通常有火塘和成套的生产工具,较小的房屋中则不见。而储藏东西的窖穴往往设置在几座房屋中间的空地上,由数个房屋单位共享。因此,这些房屋聚集在一起,オ构成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单位。[7]整个村落由多个这样的单位聚合在一起,显示出一种互助合作的集体式生活。
与之相比,昌都卡若遗址的房屋表现出自己独有的特点:首先,除了后文另行讨论的F22・29外,卡若遗址的早晚两期的房屋均为单间,且面积都在5~33.6平方米之间。若按照每个人4-5平方米的活动空间来计算,绝大部分座房屋似可容纳一个核心家庭或者扩大家庭规模的人口,报告也认为这类房屋适宜四五个人居住。[5]
其次,灶址作为一个独立生活单位最重要的设施,出现在绝大部分房屋之中。即便是早期前段面积仅有10.1平方米的F26,早期后段面积仅有11.6平方米的F2等房屋,也都拥有自己的烧灶。至于没有发现灶址的房屋,多存在一些特殊现象。如早期后段的F6被晩期房屋打破,无法判断原本是否有灶。同属早期后段的F16虽然屋内无灶,但是在屋外却拥有一处编号为Z1的灶址(见图1)。
图1:昌都卡若遗址第三层遗迹平面布局图
最后,卡若遗址缺乏村落整体公有,或者数个房屋共有的窖穴等公共设施。整个遗址仅发现3个室外灰坑,且都属于早期后段。[5]其中,H1位于F8旁,内部发现有零星兽骨和陶片,很可能是F8居民使用的垃圾坑。H2和H3相距较近,且打破了F20的东南角。坑内发现有大型打制石器和石片,可能是与F20有关的窖穴。这些灰坑的空间分布及其与房屋的关系表明,它们并不具有公共性,而总是与具体的房屋相联系。与之呼应的是,在早期后段的F8和F22・29等房屋中,发现了堆积在地上的大量粟米。这说明至少从早期后段开始,卡若遗址的食物资源开始以住屋为单位进行存放,其所有权属于屋中的居民。
概言之,在卡若遗址中,无论是早期还是晚期,房屋皆各有火塘或窖穴,粮食也堆放于各自房屋之中,具备相对完整的生活设施和条件。因此,每座房屋似乎都可构成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其内部居民也具备了私有观念。
二、房屋之间的差异性
一般来说,在社会复杂化进程中,建造房屋的影响因素,除了建筑技术、可获得的材料以及满足实用功能的目标外,居住者的身份和地位更为关键。换言之,社会身份的差异亦会在房屋大小与精致程度方面得到体现。财富较多,或者等级较高的使用者一般会将房屋建得更大、更豪华。例如,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第四期出现的F400,为一座圆角方形地面式房屋,屋内发现了生活陶器和烧灶,说明具有居住功能。该屋原面积达到260平方米以上,而同时期的中小型房屋面积不过10-50平方米左右。F400屋内中央还有曲尺形类似屏风的墙体,显示出规格之高。[8]在以房屋为基本生活单位的卡若遗址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建筑,尤其以早期后段的房屋数量最多,保存最为完整。并且是唯一保留有地面式建筑的时期,那么它们是否也具有某种身份标识意义呢?对此,或可从该时期的房屋类型、面积、建造技术、功能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 房屋的两种形制
原报告将卡若遗址早期后段的房屋划分为圜底式、半地穴式和地面式三种类型。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圜底式房屋。建造这类房屋需将居住面挖掘成一个圜形,房屋最低处往往在居住面中心。房屋周沿与地面相连,没有穴壁,因而报告认为其与半地穴式房屋有别,并将之独立划分出来。
然而,圜底式与半地穴式表现出诸多相似性。从平面形状上看,被称为(椭)圆形的圜底式房屋,实际多近似不规则的四边形,如F14等。而被称为方形圜底式的房屋,形状上也与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高度类似,如F1、F3等。从灶址上看,二者都以灰烬堆或者数块小石支架这两种烧灶为主。从建造方法上看,都是向下挖掘地面以作居住面。因此,二者的差异似乎并未表现在类型上,而是表现在设计和建造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上。再参考与卡若遗址年代相近的黄河中上游地区,建筑主要分为半地穴和地面式两种形式,或可考虑将卡若遗址的房屋类型也简化为半地穴式和地面式两种。
(二) 地面式房屋的面积更大
基于上述分类,再排除被严重破坏的F7、F10、F9,以及未完整发掘的F21等房屋之后,卡若遗址早期后段的半地穴式建筑共8座,面积为5-25平方米,均值为15.5平方米。地面式建筑共5座,面积为19-69.6平方米,均值为34.16平方米(见表1)。
表1:房屋面积描述统计表
很明显,地面式房屋的最小面积、最大面积,以及平均面积均大于半地穴式房屋。为进一步检验这种差异的统计显著性,我们采用$?$$进行定量分析。结果显示:卡若遗址早期后段的两类房屋的面积符合(偏)正态分布,在0.05显著性水平上,地面式建筑与半地穴式建筑的面积存在显著差异(见表2)。与半地穴式建筑相比,地面建筑拥有更大面积。
表2:房屋面积独立性样本1检验结果表
(三)地面式房屋居住面加工更加考究
相较于半地穴式房屋,地面式房屋的建造往往更加考究,这在房屋的居住面、灶址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地面式房屋的居住面均经过铺垫,一至三层不等。单层铺垫方法主要是用草拌泥抹于地面,并用火烧烤,形成居住面。多层铺垫的方法是先在地面铺一层或两层圆木、垫土、小石子、红烧土块等垫料,然后再抹草拌泥并烧烤。这些经过铺垫的居住面,厚度一般在20厘米左右,最厚处可达35厘米。[5]如F15居住面的建造过程,是先垫一层黑土,后铺一层黄土;砸实拍平后,其上铺设一层直径4-7.5厘米的圆木,圆木间的间隙仅约2厘米,十分紧凑;最后再抹草拌泥,点火烧烤,形成居住面。[5]
相比之下,半地穴式房屋的居住面往往仅有1层红烧土面,并且时常出现以生土层为居住面的情况,如F1、F2、F3、F16等。在卡若遗址的早晚两个时期中,仅有早期前段的F4,早期后段的F8,以及晚期的F30居住面下铺有第2层垫料,但未见如地面式建筑那样铺有第3层垫料者。
(四)地面式房屋的火灶结构更复杂
早期后段房屋中的火灶可分为四大类,由简单到复杂分别为:地面灰烬堆、数块小石支架、石突灶和泄形灶。其中,泄形灶的结构最复杂,技术也最先进,并且与其他类型的灶相比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如F15内的灶,由草拌泥围成高于居住面的棱边,棱边内侧铺有六块光滑的石板,形成灶台。灶台中部是一长方形浅灶坑,底部垫有石块。[5]该类灶址只出现在地面式房屋F15、F20、F28中,而半地穴式房屋的灶大多为比较简易的石突灶,甚至是没有灶圈的地面灰烬堆,两者形成鲜明对比。由此可见,地面式房屋的灶址在精致程度和建造所投入的劳动量上,明显高于半地穴式房屋。
实际上,在很多民族中,火塘都具有十分神圣的地位,与家庭的组成和延续息息相关。在近现代的藏族文化中,火灶或者火塘往往还与社会身份的构建息息相关。例如,在川西鱼通藏族中,农民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土地,须通过碉房及其内部的火塘或锅庄才能够确定。[9]在跷磧藏族,火塘旁边不同位置被用于标记不同的身份等。[9]故此,不应只将卡若遗址的泄形灶理解为一种建筑技术的进步。结合遗址内两种建筑面积大小和居住面精致程度的差异,或许可以推测,对于卡若先民而言,泄形灶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建造技术的革新,还很可能伴随着身份等级这类新观念的形成,具有标识高等级身份的作用。
(五)首领或巫师的房屋
地面式建筑中,F22・29是唯一的大型双室房屋,面积69.6平方米,建筑规格明显高于其他房屋。原报告推测F22・29是氏族公共集会场所。[5]但从其内部遗迹判断,此认识仍有待商榷。
该房址平面呈长方形,中部由一排东西走向的木柱隔开,构成南北两个房间,门道开在北室北壁中部(图2)。[5]居住面经过三层铺设,下部垫有圆木,属于最精致的居住面类型。屋内柱洞较多,中部柱洞直径多在15-20厘米,可以承载较大重量的屋顶结构。房屋室内高度在1.9-2.2米左右,比一般建筑略高。[4]此外,房屋入口处有两排特殊柱洞,呈八字形分列左右,形成类似半坡遗址房屋门道处的“隐奥”空间。[11]
图2:房屋F22・29平面图
该房屋未使用泄形灶,而是在南室西侧集中设置了4个石突灶,为其他房屋所不见。灶址的正南侧有1个长条形灰坑出,长约2.38、宽约1.2米。H4南侧至南墙间有约1-1.5米的间隙。在这个间隙中发现了一列不甚整齐的石块堆,与灰坑平行。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灰坑H14。从灰坑上覆盖有房屋倒塌后的石块等堆积物判断,H4应是房子F22・29在使用时所建,而非房屋废弃后オ挖掘。坑内发现了大量动物骨骼,考虑到其位于房屋内部,故不太可能是一般的垃圾坑,而更像是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坑穴。实际上,这种专门放置动物的灰坑在新石器时代屡有发现。例如,磁山遗址的窖穴中,便埋有大量谷类和完整的猪骨。[12]老官台文化白家村遗址墓地中,埋有多个小兽的灰坑紧挨墓葬而设。[13]龙山时代的禹州瓦店遗址房屋WD2F1内外发现大量包含动物、螺蚌、五谷甚至人骨的灰坑等。[14]这些坑穴很可能都是祭祀遗迹,与古代文献中的“瘗埋”类似,属于一种稳定的祭祀传统,至晚在商周时期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祭仪。近年在宝鸡凤翔血池遗址、[15]下站遗址何[16]等,所发现的秦汉时期与畤祭活动相关的动物坑,便是很好的证明。
F22・29屋内埋有兽骨的灰坑不但面积很大,位置也较特殊。其北面正对着4个石突灶,南面则紧挨着石块围成的空间。若将此三者结合起来考虑,似乎可以推断,F22・29的南室就是一处祭祀场所。其中,4个灶址用于点火、焚烧和祭拜,灶前的灰坑用于献祭动物,而灶和灰坑正对着的石块堆所在的空间,或是主持仪式的巫师所立之处,抑或是某种神坛或者神龛的遗迹。
考虑到整个遗址中仅发现这一处具有祭祀功能的房址,故不能排除其为整个村落集体使用的可能性;但更有可能的是,其被巫师或者首领一类身份的人物所拥有和控制。这是因为,如前所述,卡若诸屋皆为独立生活单元,此屋内亦发现有砍斫器、石斧、石锛、研磨器、骨刀等生产工具以及陶罐等生活用具,还有各类饰品,表明此屋也一样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与居住功能。另外,此屋内、外分室,而用作祭祀的是更加隐秘的内室,暗示其中的祭祀活动很可能属于隐秘而非公开的行为,参与者或有特定身份限制。屋主无疑完全掌控相关仪式,其身份特殊且地位最高。
三、关于卡若遗址社会结构的讨论
长久以来,卡若遗址一直被视作平等的氏族社会。然而,在遗址早期晚段,房屋生活的独立性,以及房屋形制和内部设施所呈现出的差异性,表明卡若社会可能已经不再处于平等状态。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审视该遗址的社会结构及相关问题。
(一)处于等级社会早期阶段的卡若遗址
如前所述,卡若遗址早期晚段的房屋可分为半地穴式、地面式两大类,而地面式房屋中还包含一种特殊的大房子。在整体面积和建筑技术等方面,大房子以及所有地面式房屋均优越于半地穴式房屋,且展现出某种特定的规制,如只有地面式房屋才使用泄形灶,只有大房子才带有祭室等。这种现象不仅与各房屋在建造时所投入资源多少相关,也暗示各房屋居住的人群存在身份上的差异。
又因为每座房屋都有较完整的生活设施和条件,或可以房屋为单位,把卡若先民的身份划为三类,分别是:居住于半地穴式房屋中的人,居住于地面式房屋中的人,以及居住于带有祭室的大房子中的人。其中,地面式房屋人群身份要高于居住于半地穴式房屋人群。而最大的地面式房屋F22・29不仅等级最高,还设有一处祭室,很可能是首领或巫师的住所。祭室位于房屋后室的特点,则显示出屋主人对祭祀仪式的控制カ,乃至在整个卡若社会的地位和权カ。
此外,结合屋内出土器物的情况,还可以进一步观察到上述三类居民间财富和等级分化的具体程度。其中,地面式房屋仅在F22・29中发现了较多物品,而同时期的半地穴式房屋F7、F8、F9、F19均出土了较多的石器和陶器。
在器物种类上,地面式房屋与半地穴式房屋均发现了丰富的器类组合。如最大的房屋F22・29包含了大量石器、陶器以及装饰品。半地穴房屋F9则出土了尖状器、刮削器、石核、石叶、石凿、石锛、陶罐、陶盆、陶碗。二者出土器物的种类均包括了打制石器、磨制石器和陶器。
同时,各房屋的器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F22・29的黏土珠、海贝、项饰等各类饰品并不见于尸9,而F9出土的彩绘双体兽形陶罐则是F22・29所不见的。又如半地穴房屋F8中的石环、石珠、项饰、贝饰等饰品,丰富程度与F22・29相比也不遑多让。而F19出土的彩绘带嘴罐造型也十分独特,仅此一例。
上述现象说明,各类精美饰品,乃至具有稀缺性的海贝,并非地面建筑、首领或巫师住宅所独有。各屋中的陶器虽然在造型上有所差异,但彩陶这类精美器物本身却非少数房屋所独占。因此,就出土器物而言,在半地穴式房屋和地面式房屋群体之间,似乎并不存在明显的差距。至于器物的具体种类和造型差异,也与等级无关,更多的是一种以房屋为单位的个性化表达,这可能是由于各房屋生产和生活的独立性所致。
实际上,这正符合一些较为初级的等级社会中,贫富分化尚不明显,等级制度也不稳定的情况。例如,在缅甸的克钦人中,地方首领为了团结社群和维系自己的地位,必须为从属们娶妻和支付聘礼。同时,他们还需要经常展示并转赠自己的财物,以笼络人心。因此,虽然赢得了崇高的地位,但是首领们却并不一定比从属富裕。[12]如果他们的御下策略失效,从属还有可能“造反”,令社会重新回到平等状态。另外,克钦首领的房屋和普通人的房屋外观差异并不明显,但面积大小和火塘的数量却均优于一般房屋。并且,首领的房间还会多出一个隔间,用于祭拜天神之王。[17]这些特征无疑与卡若F22・29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显示出首领并未咼咼在上,但是却也拥有一定特殊地位的情形。
(二)卡若遗址与家屋传统
学界已经注意到,卡若遗址的井杆式、石墙式、碉房等建筑形式,均与后世藏族建筑表现出相似性。若进一步考虑其内部人群组织方式,则可以发现,这些房屋单位似乎也与家屋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这是后世藏族文化中最具特色的社会单位,它以财富而非严格的亲属关系为组织原则,具有鲜明的等级特征。
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形式,家屋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发现,其起源可追溯至原始社会向国家社会过渡时期,属于政治一经济利益逐渐入侵社会领域,打破亲属原则的产物,[18]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调査研究表明,在西亚地区的新石器时代,便出现了通过不断加大对房屋的物理性投入来标识财产、团结人群的例子。[19]
在藏族社会,家屋通常以物理性房屋为载体,并与土地等资源绑定。房屋既标识住所,也指代经济。其构成原则主要依赖居住,而非亲属。[20]例如,土司时代的统治者们就发现,将房屋作为管理对象,远比将具体的人或者家庭作为管理对象更为方便,而屋内的人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并不重要。[21]另外,社会各等级的差异也往往可以从房屋本身的空间、设施、外观或者称谓等方面得到象征性的表达,如房屋的名号便是历史上藏族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标志。[10]
就卡若遗址而言,虽然很难知晓各房屋内人群的血缘关系,但是可以发现遗址内的房屋本身是与粮食、窖穴、灶等财富绑定在一起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居住于同一屋檐下以共享资源、延续财富的原则,似乎要强于亲属或血缘的团结作用。房屋建筑方式、面积大小、内部设施的精致程度等,也彰显出一套透过房屋本身来表达身份等级的社会规则。最重要的是,这种通过物理性的房屋来凝聚财富、团结人群的特点,与后世藏族的家屋形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结语
卡若文化的房屋遗存具有重要的社会学意义。考古发现表明,这些房屋单元均配备较完整的生活设施,粮食也以房屋为单位各自进行存放,说明每座房屋都可以构成一个功能完整的基本社会单位。虽然各房屋内部出土器物依旧同质,但房屋本身在形制、规模及建造工艺等方面却出现了显著区别。这反映出各社会单位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表明当时已经出现较为初步的等级分化现象。因此,在距今5000至4000年间,西藏高原地区的社会形态很可能已逐步开始向等级化、文明化的方向演进。此外,在组织形态和功能特征方面,卡若遗址的房屋单元还与后世藏族社会的家屋单位显示出关联性,暗示出西藏高原地区的家屋传统在新石器时代或已经初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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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GIS支持下的西藏高原新石器时代聚落研究”(项目号:23YBA33);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西藏历史文化博物馆馆藏唐卡颜料的分析”(项目号:24JK068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鹏(1989-),男,安徽宣城人,现为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新石器时代考古、民族考古、文明起源。
原刊于《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3月第46卷 第2期,版权归作者及刊物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