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与拉卜楞寺经济交往关系探析

《青藏高原论坛》 韩盼 2026-10-30发布

DSC_0027.JPG摄影:刚杰·索木东

摘要:拉卜楞寺位于甘肃夏河县境内。是和硕特蒙古河南亲王察罕丹津出资于康熙四十年修建而成,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宗主寺院之一。本文以回族与拉卜楞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对回族与拉卜楞寺之间经济交往历史与现状的阐述,分析经济交往对藏回民族关系的影响。

关键词:回族;拉卜楞寺;经济交往;民族关系

拉卜楞寺位于甘肃夏河县境内,是和硕特蒙古河南亲王察罕丹津出资于康熙四十年修建而成,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宗主寺院之一。夏河地区处于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是不同文化的交汇之处。藏族是拉卜楞地区的世居民族,回族通过屯田戍边、传教、避难逃荒及经商等形式进入拉卜楞地区,主要来自临夏地区,小部分来自青海、宁夏、陕西。如记载:“盖拉卜楞为藏民中心,藏民文化为边区汉回藏之接触点,汉回与藏区自然环境不同,所需各异,因而贸易兴焉”。据口碑资料记载,清道光二十八年,第三世嘉木样罗桑图丹久美坚措为了拉卜楞地区贸易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从河州地区请来了8家商人,其中回族占了4家,让其在拉卜楞的集市(丛拉市场)居住并经商,寺院为其解决经商资金问题,并提供保护。

一、回族与拉卜楞寺经济交往的历史与现状

从古至今,回族与拉卜楞寺之间一直存在着经济交往关系。从历史角度看,第一,商贸往来。随着寺院的兴起和宗教影响的扩大,常年有很多虔诚的朝拜者往来,及各种各样庆典、法会频繁的举行,带动了拉卜楞地区农畜产品的交换。拉卜楞寺每年有六个定期的公开法会,宗教集会也逐渐变成了商业集会,带动了商业发展。由于宗教的力量,为商业和民族贸易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拉卜楞地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吸引甘、青以及山西、陕西的回族商人来此行商或坐商,促使回族与拉卜楞寺之间经济交往关系更加密切,也使拉卜楞寺周边集市逐渐成为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汇、聚集之地。第二,资金借贷。拉卜楞寺为扩大影响投资商业,但投资方式是间接的。主要是拉卜楞寺宗教上层人士把资金借贷给回族经商,来增加寺院及个人的经济收入,促使拉卜楞地区商业经济的发展。宗教上层人士不直接设门市部,而是通过有关系的回族商人将毛料、珠宝或宗教用品等出销外地。因此,在拉卜楞地区一些较大的回族商户都以寺院作为其发展的后盾。第三,馈赠与回馈。回商与拉卜楞寺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仪式——“认主仪式”,即与某一位部落头人或活佛相识,赠送丰厚的礼品等,通过馈赠的方式,保持与拉卜楞寺宗教上层人士的亲密关系,以取得在藏区经商的权力,并得到寺院的保护。“认主仪式”包含了两层的意义,一方面回族赠送礼物是为了表达和更进一步的建立与宗教上层的社会联系;另一方面体现出宗教上层与回族商人双方的信赖与合作。同时拉卜楞寺也对回族商人给予很大的回馈。如夏河县清真寺是由嘉木样二世批准,修建在当地最大的集市且藏族最集中的地方。嘉木样三世的弟弟黄正清还赠送匾额“亘古一人”来赞颂圣人穆罕默德。1980年代拉卜楞寺失火,大经堂重修时,夏河清真寺的阿訇也参加了挖地基和开光典礼,并赠送一块匾额。第四,土地及商铺的租佃。宗教改革前,拉卜楞藏区的土地资源少部分归土司、头人所有外,其余土地都归拉卜楞寺所有。“凡是耕种寺院土地的人,只要按期交纳地租,便可长期使用,佃户以藏民为主,但回汉人民亦有。”回族租用属拉卜楞寺的商铺,并与拉卜楞寺订立合同,按期交纳租金。从现实角度看,回商与拉卜楞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发生了一些变迁,交往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一方面随着拉卜楞寺旅游业的兴起,带动了藏传佛教文化用品和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地区从事民族特需用品销售的主要是回族商人。另一方面,虽然宗教改革后,拉卜楞寺的土地资源和牛羊资源大大减少了,但是回族商人租用拉卜楞寺商铺的情况却比之前更多。拉卜楞寺景区内及寺外的民族商业街上,有部分的商铺是属于拉卜楞寺管会管理,回族通过租赁的形式,租用商铺销售旅游纪念品及民族特需用品。

二、促使回族与拉卜楞寺经济交往的因素分析

促使回族在拉卜楞藏区经商,并与拉卜楞寺产生经济交往关系有诸多因素,本文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理经济文化因素

所谓地理经济文化因素,即在地理自然环境的影响下,通过大量的实践,探索出适合该地自然环境的一套产业体系,为了服务该产业体系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经济理念,以及实施这些经济理念而建立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区域性制度文化的综合。从地理位置看,拉卜楞地区有“东通三陇,南接四川,西连康藏,北近青蒙”之称,历史上不仅是安多藏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宗教活动的中心和重要的茶马贸易市场,而且也是青藏高原通向内地的主要门户之一。它是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的交汇地带、藏传佛教文化与伊斯兰教文化的交流之地。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区位,为拉卜楞地区的商业贸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藏族与回族之间的商业经济活动。从经济方式看,农耕经济和游牧经济间的差异性导致两者经济方式上的互补性,互补的生计方式导致农耕文化和游牧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性,文化上的差异性使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在饮食形式及结构上也形成了互补关系。拉卜楞藏区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藏族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以畜牧业为主、小范围农业为辅。游牧经济为藏族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满足了基本需求,但满足不了在日常生活中其他物质资料的需求。如记载:“夏河县所产的粮食数量满足不了全县人口对粮食的需求,本地所产的粮食只能满足全县人三个月的粮食需求,所以,很多人去临夏地区购买面粉、杂粮。夏河在粮食需求方面70%依赖于临夏地区,30%靠临潭地区的供给。”生计方式的局限性使得游牧民族不得不从外部寻找与之互补的经济方式来弥补其经济形式的缺陷。回族继承了本民族善于经商的传统和不怕艰辛、远赴藏区坚毅的民族精神,充当了内地与边区、农区与牧区、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藏族与汉族之间商品交换的“中间人”,扮演着商业二转手的角色,为藏区群众输入了大量生活和生产资料,极大的满足了藏族群众的需求。因此,促使了藏族和回族之间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二)民族、宗教经济文化因素

所谓民族、宗教经济文化因素,即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创造、引进或融合,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起规范和指导作用、对民族心理起维系作用,并在本民族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综合。伊斯兰教强调“两世并重”,把鼓励经商、崇尚商业作为其价值观念。在《古兰经》中,关于阐述商业经济、商业道德方面的内容很多,认为经商是真主最喜欢的职业,真主也对穆斯林的经商行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和地位。如记载:“谁在大地上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真主必报酬谁”,“诚实可靠的商人在复活日,将与列圣、正义者和烈士同在”等。《古兰经》还鼓励穆斯林远行异地经商,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去争取“真主”所给予的报酬。伊斯兰教也在商业贸易中制定和规范了一系列的商业行为准则,使商业文化成为回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藏传佛教把“四大皆空”、“万物知足”等作为基本的精神思想,对商业领域和追求物质财富采取消极的态度。受这种“重义轻商”传统思想的影响,藏族群众认为经商等行为是一种“不洁”的职业。因而,藏族经商观念淡薄,缺乏以商促农、以商促牧、以商促工的积极性。其次,藏族群众天性豪爽、淳朴、诚实,在商业贸易上完全信赖他们认为可信的人,并愿意与其长期合作下去,有“认旧不认新之说”。而伊斯兰教重视商业且讲求商业道德,受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思想的影响,回族在经商过程中,讲求信誉,遵守商业规范及宗教规范。回族与藏族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并没有复杂的合同或契约之类的书面协议,而是通过口头的约定,达成双方的协议和默契,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其次,由于藏族受到藏传佛教的影响,教规要求禁止杀生。但藏族大多数居住在自然地理条件较差的青藏高原地区,在高海拔且气候寒冷的地方,需要食用牛羊肉来补充体力和热量。而回族在宗教上没有关于杀生的禁忌,屠宰业成为回族在藏区主要从事的行业。因此,在藏区的屠宰业方面,回族商人占据很大的优势。据记载:“拉卜楞地区的牧民比农民多出约九倍,肉类及奶制品是牧民群众的主要食品,屠宰的商户占全部商户的30%,且大多数的屠宰商户都是来自临夏地区的回族。”

三、经济交往对藏回民族关系的影响

藏族和回族由于生计方式上的差异性等因素,导致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互惠互利、相辅相成。在很大程度上,回族在藏区的经商活动弥补了藏区畜牧经济的不足,对拉卜楞藏区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增进了两个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和情感认知,从而构建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一)加强了民族之间文化的联系

文化是区别不同民族的主要符号特征之一,不同的民族都有属于自己本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形式,处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中形成的文化也有所不同。藏族与回族之间,从信仰、语言、风俗、服饰和价值观念等文化方面都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但差异并没有影响两者之间文化的互动和交流,反而这种反差推动了两个民族之间在文化方面的交往,使其联系更加紧密。因此,伴随着民族间经济的交往必然带动其文化的互动,同时文化互动也促进了经济的交往。马戎教授认为:“人们在对待使用语言的选择时,面临着把它在感情上看作是“文化象征”和理性上看作是“交流工具”,这样一种双重性,前者注重族群以往的演变历史和文化价值,后者注重族群成员在目前生活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未来的发展机会。”回族商人在藏区经商时深刻体会和认识到了语言的重要作用,与藏族建立交往关系、获取藏族同胞认可和信任的过程中,语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回族学会了一口娴熟的藏语。饮食方面由于藏族和回族都是以食用牛羊肉为主,所以没有很大的冲突,回族在藏区长期经商的过程中,部分回族也习惯了藏族特色食品,如糌粑、酥油茶等。在婚姻方面,藏族与回族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宗教信仰体系,但也存在着少量通婚的现象。一般以藏族女子嫁给回族男子的情况较多,与藏族缔结婚姻的回族,大多会选择定居藏区,坐地行商,繁衍后代。

(二)促进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藏族与回族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对拉卜楞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民族在长期的经济关系中形成稳定的民族关系,是构成该地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的砝码。虽然历史上出现过“马家军阀血染拉卜楞”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藏族与回族之间的感情,但整体上回藏间的民族关系处于和睦的状态。马氏军阀决定焚烧拉卜楞寺时,在回族商人及阿訇的求情下,拉卜楞寺逃过一劫,在危机时刻体现出了藏族与回族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缔结下的深厚感情。

虽然,藏族与回族有着不同的生产方式、宗教信仰、语言和文化背景。但是,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两个民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经济关系,并且在这种经济关系中缔结了更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回族与拉卜楞寺的经济交往不仅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藏回民族间经济方面畅通、频繁的往来,促进了文化、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进步,形成了一种稳定、和谐的民族关系,也促使了彼此间的共同繁荣与进步。

作者简介:韩盼(1990-),女,藏族,甘肃临夏人,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关系研究。

原刊于《青藏高原论坛》2016年4月第2期(第四卷总第四十期),参考文献略,版权归作者及刊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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