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佛教的逻辑学,通称为“因明”。因明源自印度,其大量的论典传译到藏地后,经过历代藏人的钻研,而有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运用因明的论式来辩论哲理,在一问一答中,将佛法的深意剖析入微。这种逻辑论式的具体应用,成为藏传佛教的一个特色。汉地的因明虽经唐玄奘的努力传译,但却难以传开,主要是未能将因明论式应用于实际之论辩。今日汉地佛教想提升义理的深入探讨,值得参考藏地的论辩方式。以下先分析逻辑论式的结构及其应用于辩论时的对答,而后举例说明因明论式的实际运用方式,最后以汉地应用时所需克服的困难作结语。
二、逻辑与因明论式的结构与对答
佛教逻辑与因明的论式,源自印度的因明,以陈那的《集量论》及法称的《释量论》作为根本的依据。因明论式虽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但用三段论法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先举一三段论法如下:大前提:凡是白色都是颜色。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是白色。结论: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此中共有三词:白法螺的颜色、颜色、白色,各出现二次,三词的范围有所不同,白法螺的颜色是“小词”,白色是“中词”,颜色是“大词”。可以看出,三段论法的构成是:大前提=中词+大词小前提=小词+中词结 论=小词+大词
另一方面,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也具有三词:(1)前陈=有法(2)后陈=所立法(3)因=理由。例如:“白法螺的颜色,应是颜色,因为是白色故。”此论式中,(1)白法螺的颜色是“前陈”(2)颜色是“后陈”(3)白色是“因”。(1)“前陈”又称作“有法”、“诤由”,相当于逻辑中的“小词”。(2)“后陈”又称作“所立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大词”。(3)“因”就是理由,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中词”。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的构成比较如下: “前陈+后陈,因故。” 或:“有法+所立法,因故。” 即:“小词+大词,中词故。”(1)宗=前陈+后陈=有法+所立法=小词+大词=结论。(2)前陈+因=有法+因=小词+中词=小前提。(3)因+后陈=因+所立法=中词+大词=大前提。在藏传的辩论过程中,当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中的一种:a守方认为此宗无误,就回答“同意”或“赞成”;b若认为此宗不正确,就回答“为什么”或“何以故”。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同意”、“不一定”、“因不成”中的一种:a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就回答“同意”;b若认为大前提不正确,就回答“不遍”(不一定);c若认为小前提不正确,就回答“因不成”。攻方接着依据守方的回答,提出理由来成立大前提或小前提。在这些严格的规范下,攻方便一个论式接一个论式征询下去,守方则依据每一论式的正确与否,以上述中的一种小心回答。这种攻守的对辩方式,便是藏传佛教研习义理的特色。因明论式分成“立式(自续式)”与“破式(应成式)”二种。上述“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是白色故”是立式。若有人以偏盖全,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攻方如何破之?此时攻方就可以顺着对方的观点给出“破式”如下:
“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
破式便是一种归谬式的辩证论式。藏传的逻辑辩论中,攻方灵活地运用立式与破式来问守方,守方一路防守下来,依据上述的规定回答“为什么”、“同意”、“不一定”、“因不成”中的一种。如果守方的回答前后矛盾,守方就落败了。若攻方问不倒对方,那么攻方就算落败了。另外,佛教因明辩论中,有一些基本公理与共识,例如:a有(存在的东西)或无(不存在的东西),都是无我。这是佛教的根本见解。b凡有(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自己与自己为一。c自宗祖师之言为“圣教量”,不能说“不对”,所以,攻方引用“圣教量”做理由,而守方不同意时不答“因不成”,要答“不遍”,表示“有密义,要引申解说之”。
三、因明论式的实际运用
人们常常以偏盖全,如何从理性的辩论中找出偏颇之处?今先以最简单的颜色作例子,来说明辩论的问答过程。在藏传的辩论课堂,每天辩论开始的第一堂,先确认辩论的主题。若有人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则一开始由攻方提出辩题:攻方:“滴”如是有法,凡是颜色都是红色故?守方:同意。说明:此是辩论开场的一种仪式。曼殊室利的心咒是“滴”字,代表智慧,表示辩论的 目的是在于增进双方的智慧。辩论时,双方先要确认守方的立场,现在攻方提出“凡是 颜色都是红色故”,守方回答同意,就表示守方的主张是:“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如果守 方回答“为什么”,就表示守方不同意“凡是颜色都是红色”。上为辩论的起头,每天开始的第一堂用之。接下来才是正式辩论的登场。攻方: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此处明确示出守方的主张)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吗?(给出破式之宗)守方:为什么?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汝许有遍。说明:攻方于此第一次给出根本破式: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汝许有遍,是指汝(守方)已许:“凡是颜色都是红色”,亦即此大前提是守方所许。此根本破式的逻辑分析:大前提: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结 论:白法螺的颜色是红色。守方:因不成。(此是不同意小前提。守方必须同意大前提,因为这是守方的主张)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因为是白色故。(给出立式)此论式的逻辑分析:大前提:凡是白色都是颜色。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是白色。结 论: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守方:因不成。(守方此时不同意小前提)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色,因为与白法螺的颜色是一故。(给出立式)说明:此论式的逻辑分析:大前提:凡是与白法螺的颜色是一者都是白色。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与白法螺的颜色是一。结 论:白法螺的颜色是白色。此处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与白法螺的颜色是一)是依据基本公理:“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自己与自己为一”。守方:同意[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白色]。说明:此处守方找不出此论式的毛病,只好承认其正确。此处守方回答同意后,攻守双方将论点逆回复习作一清点并确认: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吗?守方:同意[白法螺的颜色应是颜色]。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第二次重申根本破式)守方:同意[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说明:至此,守方同意前述之根本破式: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以上第一阶段的辩论,由于守方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攻方就选出“白法螺的颜色”作前陈(诤由、有法)给出破式:“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逼使守方不得不承认“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这便是应用归谬法,且像数学运算一样,进行严格的推论。接下来,攻方开始给出第二阶段的立式: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说明:此立式的逻辑分析:大前提:凡是白色都不是红色。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是白色。结 论:白法螺的颜色不是红色。守方:不遍[凡是白色不遍不是红色]。(守方不同意大前提)攻方:[应有遍:]凡是白色应遍不是红色,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故。守方:因不成。(此是不同意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攻方:白色与红色二者应无共同因素,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相违故。守方:同意[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以上第二阶段的辩论,攻方像数学的推论一样,一步步成立: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此处守方回答同意后,攻守双方将上述第二阶段的论点逆回复习作一清点并确认:攻方:凡是白色,应遍不是红色吗?守方:同意。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不是红色吗?守方:同意。至此,守方同意攻方第二阶段所说的: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紧接着,攻方提出第一阶段所说的: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使守方前后矛盾: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第三次重申根本破式)此根本破式的逻辑分析如前:大前提: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小前提:白法螺的颜色是颜色。结 论:白法螺的颜色是红色。守方:不遍。说明:此时守方看出此结论有误,小前提无误,因而必是大前提不正确,所以回答不遍。攻方:凡是颜色,应不遍是红色吗?守方:同意。(至此守方抛弃自己原先的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攻方:[根本立宗]完结!说明:此处“完结”来自藏文tshar,表示守方的根本见解(立宗)被完结了。或有以为来自藏文mtshar,表示守方前后矛盾太稀奇了;甚至以为来自藏文tsha,表示守方输了要脸红。其实,辩论不是在争输赢,而是客观的在探索真理,以理性的方式来推理,就像推导数学的证明题而已,目的在使双方都受益。以上是实际辩论时的详细攻守,一般教材上的编写较为简要,而实质一样。上例之教材课文如下: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红色。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汝许有遍。守方:因不成。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因为是白色故。守方:因不成。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色,因为与白法螺的颜色是一故。守方:同意。攻方:以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非红色,因为是白色故。守方:不遍。攻方:应有遍,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故,因为此二者相违故。
以下再举一断诤的实例:有人说: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白色,因为是白法螺故。攻方: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白色,因为是白马故。同理周遍。守方:同意。说明:以上第一阶段,守方同意攻方的破式:白马应是白色。攻方:以白马作为有法,应不是白色,因为不是物质故。守方:因不成。攻方:以白马作为有法,应不是物质,因为是补特加罗故。守方:因不成。攻方: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补特加罗,因为是马故。守方:同意。说明:以上第二阶段,守方同意攻方的立式:白马不是白色。与第一阶段相矛盾,因而 守方的立宗被终结了。又,本辩题也可以如下进行:攻方: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因为是白色故。汝许因成。守方:同意。说明:以上第一阶段,守方同意攻方的破式:白法螺应是颜色。汝许因成,是指汝(守 方)同意:白法螺是颜色。所以,此处守方不可回答“因不成”。攻方: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非颜色,因为不是大种所造故。守方:因不成。攻方: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不是大种所造,因为是大种故。守方:因不成。攻方: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大种,因为是地大故。守方:因不成。攻方: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地大,因为是法螺故。守方:同意。说明:以上第二阶段,守方最后同意攻方的立式:白法螺应非颜色。与第一阶段相矛盾,因而守方的立宗被终结了。
以上所举的论式例子,离不开术语的定义与分类。双方对每一词的范围要能掌握恰当。此中涉及“四句”,例如,辩题“凡是颜色都是红色”中,颜色和红色二词,就可以用来分析四句:“是颜色而不是红色”、“是红色而不是颜色”、“是颜色又是红色”、“不是颜色又不是红色”,攻方从中找出“是颜色而不是红色”的“白法螺的颜色”作为有法,来询问守方,使守方招架不住。另外,辩论的命题要讲求精确,例如,“白法螺是白色”就有语病,而“白法螺的颜色是白色”或“白法螺是白色的法螺”就没有语病。这种训练并不是吹毛求疵,而是培养出细腻的“思所成慧”。
四、结语
因明论式的运用,在藏地已有数百年的实际辩论经验,今日想在汉地推开应用,所需克服的困难不外是:(1)面对一些生涩的因明术语,这些术语只要熟用,就能用得自然。(2)建立论式的问答格式,严守双方约定的攻守规则,就可以免除乱辩一通。(3)编辑佛法基本术语的定义与分类,这些可以参考藏传因明教材,优先选出适合以汉文表达者。(4)熟用四句与论式,训练出快速而细密的思考。 (5)不要一直停滞在只研究因明的理论阶段,要进入实习阶段,在辩论方法的共识下,不断训练论式的实际攻守运用。总之,佛教逻辑与因明论式的运用是为了训练出“思所成慧”,将佛法的义理以因明论式推出正确的见解,而后配合正念与正定以得到“修所成慧”。在训练“思所成慧”时,透过因明论式的运用,问答的双方一步步理性地下推,得出正见,就像算数的运算,推算过程中不需火气,最后双方都能透过辩论而获得智慧的增长。在今日科学理性的时代,这种辩论方式,实值得推广。
后记:回想1977年起,有缘从欧阳无畏喇嘛处学习因明,迄今始终未能善用因明论式,实在惭愧,今重拾旧牍,并整理藏英新资料,望能弥补此一缺失。